應該說螺旋板換熱器和其它的容器一樣,可以是壓力容器,但不全是,只要滿足了壓力容器的三個判定條件,就是壓力,體積,介質這三條只要達到容規的規定。在容規1.3條的適用范圍內,容積大于等于25L的螺旋板熱交換器、釬焊板式熱交換器是在容規監管范圍內的,需要符合容規第1/3/4章的規定。
而可拆卸墊片式板式熱交換器(包括半釬焊式板式熱交換器)是不屬于容規監管范圍的。
螺旋板式換熱器是一種新型換熱器,傳熱效率好,運行穩定性高,可多臺共同工作。螺旋板式換熱器是一種高/效換熱器設備,適用汽-汽、汽-液、液-液,對液傳熱。
它適用于化學、石油、溶劑、醫藥、食品、輕工、紡織、冶金、軋鋼、焦化等行業。按結構形式可分為 不可拆式(Ⅰ型)螺旋板式及可拆式(Ⅱ型、Ⅲ型)螺旋 板式換熱器。現行標準為JB/T4751-2003《螺旋板式換熱器》。
壓力容器,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,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。貯運容器、反應容器、換熱容器和分離容器均屬壓力容器。 并不是所有的壓力容器都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驗,只有在相關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范圍內的壓力容器,如《固規》、《鍋規》等,才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驗,并劃分相應類別。